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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下)
发布日期: 10/26/2016   发布者:电子政务应用部   

    六、《行动纲要》强调了大数据发展与相关政策的衔接配合
    近期,国家相继出台了物联网、云计算、宽带中国、智慧城市、信息消费、信息惠民、互联网+、中国制造2025,以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一系列信息化政策文件。从本质上讲,这些政策与《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都属于“中国信息化”这一同一事物的不同侧面,即通过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应用,切实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因此,加强对上述政策文件的整体性解读和关联性分析,避免政策碎片化、孤立化和割裂化,是至关重要的。
    《行动纲要》很好地体现了大数据发展战略部署与其他信息化相关政策的衔接和融合。《行动纲要》明确提出“推动大数据与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发展,探索大数据与传统产业协同发展的新业态、新模式,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抓住互联网跨界融合机遇,促进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和三维(3D)打印技术、个性化定制等在制造业全产业链集成运用,推动制造模式变革和工业转型升级。”“推动大数据与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的深度融合,深化大数据在各行业的创新应用,积极探索创新协作共赢的应用模式和商业模式。”
    七、健全《行动纲要》的政策保障机制乃当务之急 
    《行动纲要》设定的主要任务和发展目标,体现了大数据浪潮下我国在大数据应用和技术领域引领全球的战略机遇,但客观上也面临着条块分割、部门壁垒、利益束缚、信息安全等诸多现实挑战,健全高效的政策保障机制是实施《行动纲要》的基本前提和重要基石。 
    《行动纲要》提出了组织实施机制、法规制度建设、市场发展机制、标准规范体系、财政金融支持、专业人才培养、国际交流合作等七方面的保障措施,这其中许多方面的内容都切实关乎《行动纲要》的落实程度,特别是很多方面的保障要求,尚需要有关部门深入细致研究,拿出切实可行的操作规范,避免政策措施“看起来很美”,但悬在半空中。例如,《行动纲要》中提出的有待“明确”的事项有:“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明确各部门数据共享的范围边界和使用方式,厘清各部门数据管理及共享的义务和权利。”“明确数据采集、传输、存储、使用、开放等各环节保障网络安全的范围边界、责任主体和具体要求,切实加强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军工科研生产等信息的保护。”“促进政府数据在风险可控原则下最大程度开放,明确政府统筹利用市场主体大数据的权限及范围。”“研究推动网上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工作,界定个人信息采集应用的范围和方式,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加强对数据滥用、侵犯个人隐私等行为的管理和惩戒。”
    可见,上述待“明确”事宜都是道理明显正确,但操作和实现挑战极大的“硬骨头”工程,其真正落实涉及到要“明确”每一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分工机制、规范形式、实施机制、效果评价等,都是说起来容易,做起来绝非易事。只有以改革创新的勇气攻坚克难,建立坚实的政策保障机制,破除制约大数据发展的瓶颈和障碍,才能真正开创“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的新局面,才能真正释放数据红利、制度红利和创新红利,推进我国从数据大国走向数据强国。
        来源:国家信息中心门户网站 作者:国家信息中心信息化研究部副主任单志广